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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無船承運保證金保險
保證金責任險 能夠激發市場活力 促進貨代行業發展
適合貨代業;無船承運人是 貨代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以保單形式代替80萬元保證金,有效緩解了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周轉壓力。
具有營業執照
無船承運人是貨物運輸過程中的“經紀人”,其不直接提供運輸服務,而是以承運人身份向貨主攬貨,再以托運人身份委托航運公司完成貨物運輸,并從中賺取差價。
在交通運輸部發布《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后,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增加了保函、責任保險等財務責任保證方式,以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所帶來的資金壓力;同時,規定無船承運人必須繳納保證金,更好的保護了托運人的利益。
無船承運人是貨代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貨運代理面對貨主對運輸服務日趨多樣化、一體化的要求,已力不從心。于是,伴隨著集裝箱運輸的興起,國際貨運代理在提供這種服務中所扮演的角色發生了變化,成為當事人。國際貨運代理開始簽發自己的提單,直接承擔在運輸途中的損壞或滅失責任,成為無船承運人。
① 從海運服務的角度來看,無船承運人實際上是從貨運代理人逐步發展和演化而來的,是貨運代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發展出的新生事物。
傳統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僅是受貨主委托處理相關船舶運輸業務的代理人,一旦在海上運輸中出現經濟損失,貨代對貨主并不負有當然責任,只要貨代選擇第三人或者自身行為并無過失。
這樣一來,貨代在海上運輸服務中基本上處于協調處理的輔助地位,這不僅使貨代為貨主服務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障礙,同時由于以傭金為經營收入也限制了貨代經營收益的增長。為了改變這種經營上的被動局面,貨代從業者一方面改善服務水平;
另一方面就是擴展業務范圍,逐步將業務從簡單的受托訂艙轉向以承運人身份簽發提單,全程負責運輸,收取運費差價。一旦貨代從事這些超越原有托運人范圍的業務時,此時的貨代便成為無船承運人。
② 從貨主方面來看,貨主原本需要同貨代與船東雙方交涉,在只有貨代的情況下,一旦發生貨損貨差,貨代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而有了無船承運人后,只需找到一個合適的無船承運人即可,省去了很多麻煩,風險又有了承擔保證。
從船東方面來看,由于無船承運人是以托運人身份安排運輸的,因此所有問題船東只須和無船承運人解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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