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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非因自然災害導致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
下列費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
責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災害;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承運人及其代表或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卸物流貨物,或存儲處所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二)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竊或不明原因地失蹤;
(六)駕駛人員疲勞駕駛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并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六)蔬菜、水果、動植物;
(七)運輸貨物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運輸的貨物損失;
(三)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四)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及被保險貨物在無人看管狀態下的損失或費用;
(五)冷藏貨物或由于冷藏機器或隔溫設備損壞而導致物流貨物解凍融化后腐爛,但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六)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七)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八)精神損害賠償;
(九)各種間接損失;
(十)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十一)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
(十二)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免賠率。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于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于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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