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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是貨物運輸險家族中非常重要產品,也是進出口貿易中必須購買的保險產品。該產品的責任簡而言之,是以海上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負賠償。具體到適用的保險條款,經常用到的有國內的海洋貨物運輸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條款,以及英國保險協議條款ICC(A)、(B)、(C)條款。在實務操作中,經常會碰到客戶或保險從業人員對于條款的使用有一些疑問,為此本文簡要介紹下相關的條款,并對相關問題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1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介紹
(1) 平安險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國際上稱為“不包括單獨海損險”。保險人承擔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損失,運輸工具遭受災害事故而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以及有關費用的賠償責任。
(2) 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 A.或W.P.A.,國際上稱為“包括單獨海損險”。保險人除承擔平安險的責任外,還承擔因自然災害事故造成貨物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一切險(All Risk), 簡稱A.R.。保險人除承擔平安險和水漬險的保險責任外,還承擔各種外來原因,如短少、短量、滲漏、碰損、鉤損、雨淋、受潮、發霉、串味等造成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此外,另有附加險,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等。
2《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 .(1982年)介紹
該條款是在“S. G. Policy”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它分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A)、(B)、(C)三套條款(以下簡稱ICC(A)、(B)、(C))。
(1) ICC (A),承保的風險為一切險,其他內容包括除外風險、責任期限、索賠、保險的利益、損失的減少、遲延的避免以及法律與實踐等;
(2) ICC (B),僅列明了承保的風險,類似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
(3) ICC (C),同樣僅列明所承保的風險,類似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平安險;
至于ICC (B)和(C)的其他各項內容則完全與ICC (A)的其他內容一致。
3 中英海洋運輸險條款對比
從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和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內容看,在許多方面,如除外責任、責任期限和索賠等都是基本相似的。但在承保的風險范圍上則不完全相同:
首先,ICC (C)承保的風險范圍既包括貨物的滅失,也包括貨物的損壞,而不論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只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壞,保險人即負責賠償: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擱淺、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顛覆或出軌;
(4)船舶或駁船碰撞或運輸工具碰撞除水以外的任何外來物體;
(5)在遇難港卸貨;
(6)共同海損犧牲;
(7)拋棄貨物。
而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則比英國ICC (C)所承保的范圍要大些,但是,因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我國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所致的部分損失包括在該險別之內。
其次,英國ICC (B)所承保的風險范圍與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也不完全相同。它除了包括英國ICC (C)所列明的七項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外,還包括以下三項原因造成的貨損:
(1)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2)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艙、集裝箱或儲藏處;
(3)整件貨物落海或裝卸時從船上或駁船掉入海中。
而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與平安險的區別僅在于,水漬險負責賠償因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而平安險則不負責。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雖與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不完全相同,但由于我國的條款是參考英國“S. G.Policy”制定的,而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又是以“S.G.Policy”為基礎修訂的,因此,其主要內容基本相同,無原則上的區別。
以下是ICC三個條款的對比,供參考!
(1) ICC(A)、(B)、(C)險承保風險對比表
注:“√”代表承保風險,“×”代表免責風險或不保風險。
(2)ICC(A)、(B)、(C)條款的除外責任
這部分包括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戰爭險除外責任和罷工險除外責任等4個條款。
ICC(A)條款的除外責任
ICC(B)、(C)條款的除外責任
在表中所列(A)條款的各項除外責任也為(B)、(C)條款所適用。
此外,(B)、(C)條款的除外責任與(A)條款還有兩點不同之處。
第一,保險人對由于任何非法的故意行為破壞或損壞保險標的不負責賠償。
第二,保險人對海盜風險不予負責。
4 典型問題解讀
(1) 一切險是承保一切外來的風險嗎?
解讀:如上介紹可知,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一切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但條款所指外來原因必須是意外的,事先難以預料的,不是必然出現的。有些風險即使未列入除外責任中,仍不屬于保險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6]10號)第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中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币虼耍羞\人無單放貨雖然未列入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仍不屬于一切險的責任范圍。
(2) 怎樣理解平安險保險責任的“整批貨物”?
解讀:“整批貨物”是指一張保單載明的貨物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或者一張保單項下分類保額的貨物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或者同一張保單承保了多張提單項下的貨物則每一張提單項下的貨物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視為一個整批;以及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全部貨物視為一個整批。
(3)“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除外,那么發貨人的概念是什么?哪些屬于發貨人責任呢?
解讀:該條款的英文表述為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consignor的意思是指向承運人或契約承運人交付托運貨物的人,發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應該都屬于consignor。
發貨人責任系指由于發貨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而引起的貨損。例如,發貨人租用不適航船舶或是租用資信不良的承運人的船舶導致貨物損壞或是貨損后向承運人追償成為不可能;發貨人提供的貨物品質不良、申報不實、包裝不善、標志不清、貨物原裝短少、原裝短量以及發貨人未履行售貨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引起的貨損;集裝箱運輸下,整箱發運的集裝箱由發貨人裝箱所引起的短裝、積載不當、錯裝及發貨人自己的集裝箱不適貨所造成的損失;發貨人參與海運欺詐或對海運欺詐知情卻未及時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等。
(4)一切險項下承保的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貨物完好,但包裝破損,收貨人索賠包裝費用,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解讀:包裝破裂險條款規定: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搬運或裝卸不慎,包裝破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為繼續運輸安全所需要對包裝進行修補或調換所支付的費用,均負責賠償。如包裝破裂未造成貨物損失,也不是為了繼續運輸需要,則包裝本身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但對于一些貨物,如化妝品等,包裝作為貨物銷售的一部分應予以賠付。
(5) 如何理解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倉至倉”條款的責任起訖?
解讀: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人對保險貨物所負的責任,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港)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運離時開始,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港)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保險責任的開始應是自簽發保險單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斑\離”是指保險貨物在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裝上主要運輸工具或輔助運輸工具(如叉車)開始搬運時,被搬動的貨物,就作為“運離”,保險責任即開始,如貨物在包裝車間包裝過程中發生的損失,因保險責任未開始而不予賠償。
保單責任終止于保險貨物運至該保險單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來,并進入倉庫或儲存處所(包括露堆)存放后,該件貨物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有以下幾種情況,保險責任終止的期限是:
(1)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規定期限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2)貨物部分到達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到達的貨物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收貨人在承運人的倉儲處所只提走部分貨物,對所留的部分貨物也只能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規定的期限位置為止(以郵戳日期為準)。
(4)倘若被保險人或收貨人,就地(目的地車站、碼頭等)將保險貨物調撥、出售給其他單位,以及轉運其他地區,其保險責任應在保險貨物從鐵路、輪船、運輸機構的倉儲處所一經提取出倉,即行終止。
(5)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最先卸存的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不論自有、租用、借用寄存),后又因轉倉而發生運輸,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另外,如果保險貨物在運抵目的地保險責任終止前或運輸途中,發生分配、分派,以及分散轉運等情況,只要被保險人從承運方提貨或一經運到他自己的倉庫(或租用的倉庫),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終止方面還有規定,海洋運輸貨物從目的港全部卸離海輪起滿60天,即使保險貨物未進收貨人的倉庫,保險責任也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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