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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的理賠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的原則。海上事故發生后,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據并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理賠的主要手續包括: 一、 損失通知 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二、 查勘檢驗 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后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海上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在國外,查勘檢驗常由保險的代理或委托人進行。查勘檢驗作為海上保險理賠一項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責任取證、勘察報告和檢驗報告制作等。海上保險的檢驗是理賠實務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的責任歸屬、施救措施
近日,大連海事法院一案例引起筆者的興趣,決定以此案為契機,談談國內水路、陸路貨運險保險期間的有關問題。 案情較為簡單: AA需要運輸一批大米從遼寧遼中經營口港到上海,AA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運險。大米從上海某碼頭公路運往收貨人處過程中,運輸車輛發生火災,導致大米受損,經評估損失約CNY9.2萬。AA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長期不予賠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CNY9.2萬損失和延遲支付的利息。 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發生損失的貨物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工具為汽車,與保單和投保單中約定的海運和船舶不一致,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請,理由為:1.保單和投保單中注明運輸工具是為了確定保險標的,而非保險期間。2.保單條款中清晰載明該險種保險期間為倉至倉,本案事故發生時間應屬保險期間范圍。3.保單、投保單中注明的運輸方式為水運與條款規定不符,不能憑被告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保單認定保險期間。故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一、需要區分保險責任與保險期間 從上述案情中可以推斷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大米在從上海某碼頭公路運至收貨人處期
海運保險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必選險種。基本險中有一般貨物險和特別貨物險兩類。一般貨物險中又分成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具有明顯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生銹、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于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防范這些風險的保險叫做海運保險。
鑒于海運周期較長,海上風險的多樣性,比如自然災害(臺風、海嘯等)和意外事故(火災、爆炸、船員不當操作等),貨主(被保險人)不僅要有風險意識及時投保貨運險,同樣還需要熟知當貨物出險時如何有效配合保險人及時理賠,使得自己的經濟利益得到補償并且盡可能減少理賠成本。此文,主要介紹一下貨運險的一般理賠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險通知 海上運輸的特殊性使得托運人(貨主)一般都是從承運人(船東)那里知悉貨物遭遇了風險,當貨主獲悉該情況后,要初步與船東了解有關細節,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貨物受災情況,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保險人,一般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的專線報案,也可以向業務單位或者相關理賠人員報案,還可以向保單載明的海外代理人報案。 保險人在接到報案后通常會要求提供保險單正本、提單正本、發票正本等文件。報案時間是有時效的,一定要在時效內報案。 2、及時施救 如果貨主向保險人報案時災害尚未控制或者繼續蔓延,為防止貨物損失程度的擴大和加重,保險人會要求貨主及時施救,這時貨主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同時保險人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所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保險人會予以賠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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